关于第66081712号“MEINE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INEKE 66081712

阅读:97718 2025-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麦迪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利捷汽车养护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对第66081712号“MEINE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1586682号…

  申请人:河北麦迪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利捷汽车养护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对第66081712号“MEINE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1586682号“MEADE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消毒剂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该商标的摹仿,双方核定的服务和商品具有紧密关系,若继续投入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办公环境照片;

  2、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年度的完税证明;

  3、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

  4、申请人提供的合作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提供的展会合同、展会照片;

  6、申请人产品及产品包装;

  7、申请人的宣传册、名片;

  8、器械润滑保护喷剂等产品图、销售出库单、展会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自制,证明力弱,无法证明其商标知名度,且提交的证据与争议商标指定服务无关联,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源自被申请人的商号,远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MEINEKE”系列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出于善意及使用目的,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一张载有在先判例、其他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官网、被申请人的维基百科介绍、被申请人“MEINEKE”商标网络宣传报道的光盘。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除坚持申请理由外,还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在美国使用的材料,在国内的使用证据极少,无法证明其商标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消毒剂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消毒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6081712号“MEINE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INEKE 660817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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