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榆林富域振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育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18228号“休指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50984号“休止符”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
申请人:榆林富域振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育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18228号“休指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50984号“休止符”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