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洪亮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453244号“马丁森 MARTINS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803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叶洪亮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0年06月13日至2023年06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一直在第25类核定商品上广泛使用,并有实际经营、产品检测报告等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实物拍照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提供了两张鞋的产品图片,无法证实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体操鞋;婚纱;皮带(服饰用);领带;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为未体现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