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狮盾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7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835号“PREMIER LEAGUE及图”商标、第23318796号图形商标、第17216644号“WELION及图”商标、第21025855号图形商标、第23318795号图形商标、第13724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四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6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光学数据介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音频切换器;环绕扬声器;扬声器音箱;电插头;闸盒(电);电连接器;电动调节装置;电开关;集电器;电池开关(电);断路器;接线柱(电);配电箱(电);变压器(电);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电线接线器(电);遥控装置;电源插座罩;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源插头转换器;电线连接物;传感器;低压电源;带有移动式插座的电源插座;过压保护继电器;配电箱;稳压器;定时开关;插线板;电控制面板;电接线板;调光器;触摸屏传感器;移动式插座;照明开关;照明控制装置;电压调节器;电源开关;电源控制器;电源连接器;电插座;转换插头;电子调速器;电流开关;电流控制装置;继电器(电);电器接插件;电源插座;热调节装置;蓄电池;电池充电装置;无线充电器;电池引线;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应急启动器;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磁性数据介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衡器;便携式数字电子秤;秤;无线路由器;USB无线路由器;测绘仪器;电度表;测量仪器用三脚架;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感应器(电);数据同步电缆;通信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电缆;电线和电缆;手机用USB线;电转接线;电信电缆;电缆;电线;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避雷器;烟雾探测器;电锁;电子防盗装置;生物指纹门锁;电门铃;电铃按钮;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