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兴侨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1227号“贵鐤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06832号“鼎贵台”商标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
申请人:余兴侨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1227号“贵鐤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06832号“鼎贵台”商标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