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指尖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1471号“凡人神将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72294号“凡人神将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