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尔顿赛纳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8647号“SEN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8320号“S”商标、第18217118号“斯尼西亚 SENNCA”商标、第15832137A号“SNOW SEASON”商标、第23450468号“SENA”商标、国际注册第1618954号“SIENNA”商标、第3285892号“欣妮茜娅SENNCA”商标、第12790027号“希奈SIENNA”商标、第1697273号“森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的的“驾驶用手套;手套(服装)”商品删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在“驾驶用手套;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已删除。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三、六、七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53、1834、1846、183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我局对引证商标五作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
4、引证商标八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已撤销,引证商标五已驳回,引证商标八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球衫;运动裤;服装;抓绒衣;连帽套衫;套头衫;厚夹克;无袖背心;长款厚大衣;休闲服;户外防风夹克;短上衣;连帽粗呢外套;T恤衫;连帽运动衫;开襟羊毛衫;短裤;运动衫;裤子;无袖夹克;带兜帽的风雪大衣;无袖运动衣;毛衣;紧腿裤(裤子);长运动裤;防风夹克;服装;服装;防雨夹克;服装;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字拖鞋;凉拖;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部吸汗带;棒球帽;空顶帽;针织帽;袜;脖套;班丹纳方绸(围巾);服装吊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