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兰国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44584号《关于第57492083号“POWERS JOHNS LANE 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95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因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8161号“POWER 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撤销复审成立,撤销全部注册商品,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03月06日1878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注册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人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77674号“动力 168”商标、第56251632号“ZHONGLUN 动力”商标、第4866633号“P DEPUIS PANAMIE 1921”商标、第44073508号“POWER 100% 火车”商标、第49993819号“火车 POWER 1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六、第55890634号“80动力”商标、第G807489号“POWER O2”商标、第G716736号“PREDELLA”商标、第G1592052号“P POLINI DISTILLATES, WINES & BEVERAGES”商标、第G1275248号“P及图”商标、第53579626号“动力”商标、第55884063号“90动力”商标、第19848176号“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至十四)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五在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2、引证商标二、七、十二、十三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3、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申请程序中已被我局不予注册。4、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予以撤销。5、引证商标八、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上述引证商标决定均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一至十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十、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