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西弗格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1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9358763号“YT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 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第3704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8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