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4899号“新居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0245275号“新居商城”商标、第7640413号“新居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5、18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第34866158号“新居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9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