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0878号“ULTRA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国际注册第1651337号“SWIFT DOCK ULTRA-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对第51756372号“GREENWORKS PRO ULTRAPOWER 60X RANGE”商标、第51730040号“GREENWORKS PRO ULTRAPOWER 60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作出准予撤回注册申请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已撤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