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天顺同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12948号“恭筷生态 GONGKUAISHENG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134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提出诉讼,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的客观可能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生态”字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的效力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