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跃章
委托代理人:南昌权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13966号“琅方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24026559号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申请人:聂跃章
委托代理人:南昌权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13966号“琅方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24026559号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