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416414号“福特烈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09447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27532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27日第188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