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163823号“beyond SM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058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劳务服务清单及发票、产品图片、宣传彩页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指定撤销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龙头防溅喷嘴”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第42163823号第11类“BEYOND SMART”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216382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在“灯泡、日光灯管、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地商业性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撤销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电子证据):
1、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2、产品实物图片;
3、产品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等商品上,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龙头防溅喷嘴”部分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龙头防溅喷嘴”部分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20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中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在案全部证据材料中未体现“龙头防溅喷嘴”复审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龙头防溅喷嘴”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龙头防溅喷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