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片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奇缘
申请人因第41596795号“包小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937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针对本案复审商标提出的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