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83848号“ASHA'S NA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SHA'S NAP 17783848

阅读:134173 2025-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晶尔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佳丰日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0日对第17783848号“ASHA'S NA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企业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塑料扑克牌的民营企业。争议…

  申请人:赵晶尔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佳丰日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0日对第17783848号“ASHA'S NA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企业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塑料扑克牌的民营企业。争议商标与第6305963号“NAP”商标、第12805866号“NAP及图”商标、第8866629号图形商标、第27265723号“NAP及图”商标、第31126935号“NAP Po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被申请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三、被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相关公众,导致知名商标的淡化和贬损,损害申请人作为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四、被申请人多次抢注他人知名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被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被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将带来消费混淆和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

  2、产品图片、店面照片;

  3、出口海关备案登记表;

  4、相关在先无效宣告裁定、异议决定;

  5、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备案合同;

  6、销售合同及发票;

  7、他人仿冒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售材料;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相关决定、裁定书;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本案争议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商标均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ASHA 、NAP英文释意;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牌等商品上,于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8类扑克牌等商品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五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在第28类扑克牌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7件商标,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其申请注册的“Gellimet”、“TAGHEUER”、“云虎”、“TIGER CLOUD”及第14385548号虎图形商标等与他人剃须刀品牌吉列(Gillette)、瑞士奢侈腕表品牌TAG Heuer(泰格豪雅)、新加坡虎标万金油等商标相近似,上述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并决定或裁定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与申请人“NAP”引证商标商标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商标外,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Gellimet”、“TAGHEUER”、“云虎”、“TIGER CLOUD”及虎图形商标等与他人的剃须刀品牌吉列(Gillette)、瑞士奢侈腕表品牌TAG Heuer(泰格豪雅)、新加坡虎标万金油等商标相近似。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783848号“ASHA'S NA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SHA'S NAP 177838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81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