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州市坦博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宇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托佩克种猪(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11460号“坦博尔Tanbo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14787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州市坦博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6511460号第44类“坦博尔”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青州市坦博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6511460号第44类“坦博尔”商标在“1.动物育种;2.园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65114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坦博尔”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精心设计,也是企业字号。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正当使用, 并取得了良好的品牌效果,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动物育种;园艺”部分服务上维持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其复审商标在“动物育种;园艺”服务上经过使用,但并未提交具体证据材料,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材料进行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动物育种等服务上,于201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动物育种;园艺”部分服务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动物育种;园艺”部分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20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动物育种;园艺”部分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动物育种;园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