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11128号“JOY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55129号“JOY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获准注册商标的延伸性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零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