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88820号“双沟迎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双沟迎宾 40688820

阅读:170430 2025-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8日对第40688820号“双沟迎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酒业公司,其生产的“迎宾酒…

  申请人: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8日对第40688820号“双沟迎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酒业公司,其生产的“迎宾酒”、“迎宾宴酒”等系列产品畅销海内外市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397号“迎宾及图”商标、第3401556号“迎宾”商标、第3290552号“迎宾宴”商标、第3474634号“迎宾王”商标、第6049160号“迎宾天下”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变更前名义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纳税证明;部分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历史悠久的知名酒企,旗下白酒品牌“双沟”系列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2018-2020年度审计报告;商标许可使用说明;部分荣誉证书;2018-2020年度销售区域证明;2018-2020年度广告发布情况;部分侵权被保护证明;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二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双沟迎宾”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中文部分“迎宾”、“迎宾宴”、“迎宾天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贝壳迎宾”与申请人商号“国威”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688820号“双沟迎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双沟迎宾 406888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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