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滁州好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1日对第23652790号“新开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商标、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商标 、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传奇”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三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必将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传奇世界网页宣传资料;传奇世界宣传片及协议;传奇世界手办、服装等衍生品制作协议、发票、图片;传奇世界所获荣誉;热血传奇网页宣传资料;热血传奇手办、服装等衍生品制作协议、发票、图片;热血传奇所获荣誉;企业荣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17年04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我局于2021年09月18日经审理已作出裁定(商评字【2021】第00002586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系争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再次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之主张提出评审请求,根据查明事实3,上述法律依据与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所主张的法律依据相一致,且亦未形成新的事实,已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故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我局应予驳回,不予审理。本案申请人基于不同的权利或理由,提交了新的引证商标,该项事实影响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的判断,故上述理由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