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益得护理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7205号“益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2083号“得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89229号“得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89325号“得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疗护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