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佳益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5962号“超佳CHA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4326号、第24131651号、第54140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超佳”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超佳”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泡菜;腌制蔬菜;阿吉瓦(腌辣椒);腐乳;速冻家禽肉;酱菜;加工过的坚果;冷冻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泡菜;腌制蔬菜;阿吉瓦(腌辣椒);腐乳;速冻家禽肉;酱菜;加工过的坚果;冷冻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