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多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6969号“大有研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9895号“大有征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45835号“大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05172号“大有尚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14150号“大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089654号“大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335406号“大有医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417356号“大有软件DA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比较,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大有”,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四、五“大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导游服务、组织抽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导游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七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