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297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6129776

阅读:56105 2025-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9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有关保险的咨询和信息;发行礼品券;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账单支付服务;发行预付费代金券;发行预付费礼…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9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有关保险的咨询和信息;发行礼品券;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账单支付服务;发行预付费代金券;发行预付费礼品卡;金融资助;金融建议;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信托”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项目为“担保;募集慈善基金”。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31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3601-3605、3608-3609类似群项目上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69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决定书、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公司官网、微信WeChat百度百科、视频号百度百科、2021年关于申请人之视频号logo的部分报道、研究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有关保险的咨询和信息等部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但又请求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初步审定,前后矛盾,故其放弃请求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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