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天尧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良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3249号“天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0351号“尧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广告;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评估;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广告;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