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志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里亚纳金融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白金印
国内接收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城司村号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71641601号“满江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已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之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信息页面、在先裁定书等扫描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9件商标,其中包括“法途”、“木村耀司”、“WOLF HORSE”、“裂狼”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9件商标,其中包括“法途”、“木村耀司”、“WOLF HORSE”、“裂狼”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或提供实际市场商业使用的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