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人智能电梯(广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巨人智能电梯设备(广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51463号“Giant inte 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6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