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11737号“揽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揽胜 57211737

阅读:84571 2025-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揽胜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57211737号“揽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请求认定申请人第4333430号“揽胜”商标、第70021号“RANGE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揽胜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57211737号“揽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请求认定申请人第4333430号“揽胜”商标、第70021号“RANGE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陆地机动车辆”“汽车和汽车零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43941号“RANGE ROVER”商标、第10237673号“揽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以及LAND ROVER汽车的历史发展介绍;2.“揽胜”(RANGE ROVER)汽车所获荣誉证据;3.“揽胜”(RANGE ROVER)越野车介绍资料及宣传册、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证据;4.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揽胜”、“RANGE ROVER”汽车的图书馆检索报告及图书馆检索初检结果;5.在先案件裁判文书及申请人商标获保护证据;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及商标档案信息;7.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2类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22类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织物、绳索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野营用帐篷、纤维纺织原料、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属于类似或者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揽胜”与“RANGE ROVER”已形成对应关系,在汽车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仅由文字“揽胜”构成,与引证商标四“揽胜”文字构成相同,并与引证商标三“RANGE ROVER”含义相对应,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7211737号“揽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揽胜 572117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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