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4527号“SH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545442号“SHIFT”商标、第33208327号“SHIFT AUTOMOTIVE”商标、第33208327A号“SHIFT AUTOMOTIVE”商标、第33208330号“AUTO MOTIVE”商标、第33208330A号“AUTO MOTIVE”商标、第18933468号“移生活 SHIFT LIFE”商标、第34646665号“移生活 SHIFT LIFE”商标、第35143721号“OH SHIFT”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