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惠恩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7019921号“RTL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申请人“RALPH LAUREN”品牌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389011号“RLX”商标、第43975863号“RLX”商标、第14389012号“RLX RALPH LAUREN”商标、第43975890号“RLX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均具有反复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产地发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对申请人品牌的介绍;申请人官方中文网站页面;网站、杂志和媒体的相关报道;相关文章;销售页面;申请人店铺列表;在先行政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狮玛尔哥夫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后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裤”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