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70043号“BP INSIGH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P INSIGHT 63770043

阅读:75793 2025-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芯晟捷创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3770043号“BP INSIGH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在石…

  申请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芯晟捷创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3770043号“BP INSIGH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在石油化工、能源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的“BP”、“BP及图”标识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2580号“BP”商标、国际注册第763205号“BP”商标(第9类)、第4675264号“b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号的抄袭,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作为关联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的行为难谓善意,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相关排名信息;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采访报道、合作报道及其他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申请人商标知名度情况;“CLOUD”释义;被申请人网站资料及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BP”商标和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相关的商品上产生影响力,双方从事行业截然不同,不会产生任何关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系列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经营的能源产品不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侵犯,被申请人完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官网打印件;百度关于“BP”的搜索结果及含义解释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在实际使用中,各行业知名企业常将其主商号与“INSIGHT”组合,用于表明商品服务、信息来源,如“McKinney Insights(麦肯锡洞见)”、“PwC Research and insights(普华永道研报)”等。申请人的其他质证理由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用晶片;科学用探测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距仪”、“集成电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用晶片;科学用探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测距仪”、“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BP”,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所属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宣传使用在先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3770043号“BP INSIGH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P INSIGHT 637700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6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