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融者皆趣 79612354

阅读:195092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重庆江北国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企掌柜(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江北国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企掌柜(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9期《商标公告》第79612354号“融者皆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重庆江北国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企掌柜(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江北国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企掌柜(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9期《商标公告》第79612354号“融者皆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融者皆趣”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融者皆趣”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在“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融者皆趣”商标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12354号“融者皆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融者皆趣 796123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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