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98404号“乐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橙 60698404

阅读:22649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苏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乐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7日对第60698404号“乐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超出实际经营范围申请商标,企图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有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扰…

  申请人:江苏苏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乐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7日对第60698404号“乐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超出实际经营范围申请商标,企图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有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扰乱商标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担保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超出实际经营范围申请商标,企图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仅凭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出于恶意囤积目的,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评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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