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02133号“宝爱凯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爱凯盛 36902133

阅读:99072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名流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南通嘉宇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36902133号“宝爱凯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凯盛”、“凯盛KAISHENG”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凯盛”商标享有较高的知…

  申请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名流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南通嘉宇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36902133号“宝爱凯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凯盛”、“凯盛KAISHENG”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凯盛”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早在199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以来,在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会误认为是“凯盛”品牌的系列产品。争议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二、“凯盛”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知名度极高的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三、被申请人属于恶意注册,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奖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程茜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被罩;床单和枕套;布;蚊帐;睡袋;毛毯;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垫遮盖物;家具遮盖物商品上。2022年3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由程茜转让至南通嘉宇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字号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获奖证书数量较少,且未体现相关商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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