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科普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亦圆法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兆斌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18161336号“ANYPL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主体,其名下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全部有效注册商标,均在“中华商标超市”等商标交易平台售卖,其名下所有有效注册商标无一例外全部正在各大交易平台倒卖兜售。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复制模仿抄袭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批量兜售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对社会利益及商标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及商标法律制度的运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情况;2、在先案例;3、被申请人商标售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全自动麻将(桌)机;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轮滑鞋;钓鱼用具;球拍;体育器械商品上。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28类、第33类、第35类、第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FG及图”、“奔骐”、“BLM及图”、“马及图”、“NK及图”、“VIPPNIKE及图”、“CK及图”、“牛兰山”、“矛苔醇”、“熹凤”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达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FG及图”、“奔骐”、“BLM及图”、“马及图”、“NK及图”、“VIPPNIKE及图”、“CK及图”、“牛兰山”、“矛苔醇”、“熹凤”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加之,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存在售卖商标情形。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