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科普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亦圆法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兆斌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44726195号“ANYPLA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主体,其名下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全部有效注册商标,均在“中华商标超市”等商标交易平台售卖,其名下所有有效注册商标无一例外全部正在各大交易平台倒卖兜售。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复制模仿抄袭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批量兜售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对社会利益及商标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及商标法律制度的运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情况;2、在先案例;3、被申请人商标售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弹球机;玩具;全自动麻将桌;篮球;足球;锻炼身体器械;轮滑鞋;体操器械;滑板;钓鱼钩商品上。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28类、第33类、第35类、第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FG及图”、“奔骐”、“BLM及图”、“马及图”、“NK及图”、“VIPPNIKE及图”、“CK及图”、“牛兰山”、“矛苔醇”、“熹凤”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达近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FG及图”、“奔骐”、“BLM及图”、“马及图”、“NK及图”、“VIPPNIKE及图”、“CK及图”、“牛兰山”、“矛苔醇”、“熹凤”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加之,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存在售卖商标情形。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本案已适用上述法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审理。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