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38431号“名堡尼MINGBAO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名堡尼MINGBAONI 12738431

阅读:181401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堡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红利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3日对第12738431号“名堡尼MINGBAO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为职业商标抢注人,抄袭了“奔驰”“宝马”“阿里巴巴”等…

  申请人:上海堡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红利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3日对第12738431号“名堡尼MINGBAO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为职业商标抢注人,抄袭了“奔驰”“宝马”“阿里巴巴”等诸多在先知名品牌,具有明显恶意。“堡尼”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早已在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享有较高声誉,经过申请人长期对“堡尼”品牌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影响力。本案争议商标完全是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堡尼”而来,具有明显恶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例;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相关信息;3、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4、商标使用图片;5、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6、媒体报道;7、抖音、头条、小红书等平台推广截图;8、海报、企业宣传图册、商标授权书;9、销售合同、账单、天猫店铺信息;10、所获荣誉;11、申请人企业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2017年2月13日经核准争议商标由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转让至谭红利(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现名义:酷他(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近14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劳仕宝马ROSIBOMA”、“唯洁柔WEIJIEROU及图”、“奔驰波士BEZ-BOIS”、“柏宝莉 BUIBORLNY”、“美资莲 MEIZILIAN”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被异议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堡尼BONI”系列商标已在服装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名堡尼MINGBAONI”与申请人“堡尼BONI”商标近似难谓巧合。同时,结合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现名义:酷他(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近14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被异议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738431号“名堡尼MINGBAO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名堡尼MINGBAONI 127384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5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