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896991号“螺旋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螺旋桨 52896991

阅读:104555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小溪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青丽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8日对第52896991号“螺旋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374304号“螺旋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

  申请人:成都小溪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青丽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8日对第52896991号“螺旋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374304号“螺旋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实际使用在先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螺旋桨”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抢注、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实拍店面图;2、“螺旋桨”品牌加盟合同;3、“螺旋桨”品牌使用宣传情况;4、申请人门店大众点评、美团、抖音宣传推广情况;5、申请人获奖情况;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面包;方便米饭;谷类制品;方便粉丝;粉丝;调味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共申请注册近一百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版纳鸿泰昌”(与云南普洱茶品牌“鸿泰昌”相近)、“煮天香”(与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天香”相近,且经异议程序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同庆河”(与普洱茶品牌“同庆河”相近)、“存升号”(与茶叶品牌“陈升号”相近)、“怀素堂”(与花草茶品牌“怀素堂”相近)、“思普贡”(与茶叶品牌“思贡”相近)等多件在茶叶领域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共申请注册近一百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在茶叶领域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另,鉴于本案已适用上述法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2896991号“螺旋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螺旋桨 528969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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