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吉小蜗牛快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5443号“竹尖漂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所申请注册的服务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竹尖漂流”,其指定使用在为旅客安排运输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