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葡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梅芳
申请人因第43270165号“葡口 喝葡口 有味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1127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广为消费者知晓。复审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品牌实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及企业内外景照片;2、荣誉证书及活动证明;3、产品图片及部分检测报告;4、产品部分专利、版权证书;5、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6、加盟商数据及销售网点;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采购订单及发票、产品图片;9、果仁、蛋卷产品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葡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葡萄汁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以水果为主的饮料;运动饮料;果汁饮料;瓶装水;带果肉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2024年3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由广东葡口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广东葡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啤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4年5月15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5)、产品图片(证据8),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葡口 喝葡口 有味口”葡萄汁饮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汁饮料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葡萄汁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无酒精碳酸饮料、以水果为主的饮料、运动饮料、果汁饮料、瓶装水、带果肉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葡萄汁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以水果为主的饮料、运动饮料、果汁饮料、瓶装水、带果肉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