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建龙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63770号“鋸豪1935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上的延伸性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5787061号“GUI ZAI 1935”商标、第62553111号“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注册申请等待抽签实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1935”使用在指定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数字为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注册申请等待抽签实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最终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暂缓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