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兵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8日对第71181239号“星冰客 XINGBINGKE B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星冰乐”等系列商标/作品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69000号“星巴克”商标、第4773319号“星巴克”商标、第8602115号“星巴客”商标、第1718775号“星冰乐”商标、第18434662号“星冰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的“星巴克”/“星冰乐”系列商标相近,易导致消费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于申请人已驰名的第30类商品上,是对申请人知名“星巴克”/“星冰乐”系列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将会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进而带来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主观上涉嫌存在“搭便车”、意图搭借申请人的良好声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媒体报道;2、所获荣誉、排行榜等;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4、使用宣传材料;5、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6、相关门店、门店数量统计表及门店外景照片、天猫商城页面等;7、申请人商标信息;8、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2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冷冻的披萨饼皮;蜂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黄色糖浆;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的披萨饼皮;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黄色糖浆;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