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0503号“GUANG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47098号、第39796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