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76884号“XIC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CHAN 69576884

阅读:141269 2025-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宸霖(福建)健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576884号“XIC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916642号商标、第25138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宸霖(福建)健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576884号“XIC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916642号商标、第25138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灯”商品。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灯”商品,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加热烹调器、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调节装置、加热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浴室装置、水净化装置、电暖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除“灯”以外的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576884号“XIC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CHAN 695768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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