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航增材(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5557号“AA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94111号“AA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航增材(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航天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注册,后经核准,引证商标被转让给航增材(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雕刻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