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绅南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8088号“Butterfly Diap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2715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第64185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Diapers”可译为“尿布”,使用在“成人尿布、婴儿尿裤”以外的商品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成人尿布、婴儿尿裤”以外的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