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鸿源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鸿源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8日对第49245611号“鸿源H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多方查询,争议商标“鸿源”在申请了四年之久的时间里,并未在网站上搜索到任何与第20类“家具”等产品有关的信息。足以见得,被申请人并未使用“鸿源”品牌。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并非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将其售卖,谋取利益,其目的昭然若揭。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将会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求而申请注册,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且具有真实市场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项目表格;“鸿源”品牌沙发、镜盒、床箱、非金属门等家具产品实拍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床垫;家具”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