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凹头发理发店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3644号“AO HAIR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4572号“AO奥麒AO 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45504号“AO AESTHETIC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45505号“AO AESTHETIC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AO”,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理发;按摩;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