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华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54157号“华轩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9400号“华轩HUA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3年9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